【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國民年金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 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20 條之 2 規定:「本 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 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 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 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 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本 院 93 年 5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2.國民年金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101年組織修編後,現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