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 2 個月之依據?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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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大字第2號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