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A)臺東市自治條例
(B)嘉義市自治條例
(C)彰化市自治條例
(D)屏東市自治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楚盼虹

【年級】

【評論內容】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縣: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只有市才可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地制法僅授權直轄市、縣(市)得規定罰鍰,未授權給鄉(鎮、市)➡️嘉義市為縣(市)之市,舊稱省轄市,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由中央管轄。(備註:基隆市、新竹市也屬此類)➡️臺東市、彰化市、屏東市,皆為鄉(鎮、市)之市,由縣管轄,與鄉、鎮同級。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