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第 6 條 I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