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縣(市)政府依法就原都市計畫進行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必要變更,其法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法規命令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742號解釋文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