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因而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時,該變更都市計畫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職權命令
(D)法規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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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節錄釋字742號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五○三號、第七四一號解釋參照)。本件二聲請案之聲請人各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爭訟,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引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系爭解釋之解釋文釋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156號: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