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罰鍰與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罰鍰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而怠金則無
(C)處以怠金後,倘義務人已履行義務者,即應終止行政執行程序
(D)對於罰鍰之救濟,須先聲明異議,不服聲明異議之決定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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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B)(法務部(88)法律字第 001389 號:按各行政法規上規定之「罰鍰」,性質上屬行政秩序罰,係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之處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二者迥異。)行政罰法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C)行政執行法 第 8 條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D)對於罰鍰之救濟,須先聲明異議,不服聲明異議之決定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提起(撤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