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非屬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要件?
(A)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B)顯有逃匿之虞
(C)隱匿財產
(D)虛偽報告財產狀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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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B)顯有逃匿之虞。三、(C)(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