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B)顯有逃匿之虞。三、(C)(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