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A)第 35 條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B)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C)第 42 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D)第 44 條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