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甲向律師請教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法上對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限制?
(A)企業併購時,依企業併購法得以契約約定有優先受轉讓權利之第三人
(B)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C)被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D)公司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pla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67條:3.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B)4.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C)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