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現行第 185-4 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霖】評論
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
【whappy501】評論
A刑法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D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535條(B) 殺人罪 不是判死刑 就是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無法加重其刑 重罪無法加重其刑 刑法 EN第 214 條(C)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C)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屬於輕罪沒有加重其刑規定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刑法第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下列犯罪,何者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