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乙二人共同完成一本小說之創作,且甲乙之創作無法分離利用,以甲乙之本名共同對外公開發表。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就該小說之著作人格權,甲乙均得個別單獨行使,不須經過另一人同意
(B)該小說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小說公開發表後 50 年
(C)關於該小說之著作財產權的應有部分,若甲乙間已有約定,應依其約定定之
(D)就該小說之著作財產權,甲乙均得個別單獨行使,不須經過另一人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A)第 19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B)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C)第 40 條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D)第 40-1 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