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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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著作權法(A)第 19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B)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C)第 40 條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D)第 40-1 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