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者,非屬於民法之不動產或不動產之成分?
(A)基於土地役權而於他人土地地下通過之光纖電纜
(B)種植於土地上的竹林
(C)安裝於公寓內的電梯
(D)非臨時敷設而長期專用於搬運甘蔗的輕便軌道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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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A) 基於土地役權而於他人土地地下通過之光纖電纜 土地役權 非動產與不動產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 67 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B) 種植於土地上的竹林 民法第66條(C) 安裝於公寓內的電梯 民法第67條(D) 非臨時敷設而長期專用於搬運甘蔗的輕便軌道 民法第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