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A)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B)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C)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D)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