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監獄檢閱受刑人書信時,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A)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B)區分書信種類,斟酌個案情形,以判斷監獄長官能否閱讀書信之內容
(C)基於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而刪除書信部分內容,並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
(D)對受刑人所撰寫文稿之內容,審查其題意是否正確或有無損害監獄信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756 號 解釋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 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 其效力。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J756: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