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非明文規定之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受婚姻自由保障
(B)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跟追之限制規定,干預新聞採訪自由,違憲
(C)收養行為攸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合意,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收養自由
(D)一般行為自由包括使用交通工具的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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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hihwei tsai

【年級】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