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關於其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因學校之退學處分,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分若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則學生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不得提 起行政爭訟
(C)學校對學生所為之管理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則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D)學生對於學校之管理措施提起行政救濟時,法院及行政爭訟機關應尊重學校之專業判斷餘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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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784 號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