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評論
司法院四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起效力。據此,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之規定,自108年0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覚】評論
大法官認為並不是所有私校都有拿政府補助,且政府也不只補助私立學校,系爭法律只規定「再任私校且每月報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話,就不能領月退休金,違反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