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A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C國,不料丙在C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C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C國法
(B)得選擇適用B國法或我國法
(C)得選擇適用B國法或C國法
(D)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依題意甲男本國法為A國法,遺囑之撤回適用A國法。涉民法第61條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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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涉民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依題意甲男本國法為A國法,遺囑之撤回適用A國法。涉民法第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