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票據13票據具備無因性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選(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補充1.抗辯權:(票據法13)票據債務人,可以針對票據本身的瑕疵(物的抗辯權),或對特定債權人取得票據的原因(人的抗辯權)來對抗權利人,以達到拒絕付款的目的。(1)物的抗辯權:絕對抗辯,因票據本身有瑕疵(例如偽造),債務人對任何票據債權人均得主張。(2)人的抗辯權:相對抗辯,僅有直接前後手間及對惡意之執票人得主張原因抗辯。2.票據無因性:背書轉讓後,原因關係抽離(中斷),此時債務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