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應設置獨立董事=>金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令(一)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均應於章程規定完成設置獨立董事(依金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令規定均已於106年度前設置完成)。(二)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興櫃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