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A 公司須經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為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點節錄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得依同條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外,應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下列相關事宜,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下略)第 43-6 條第3項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