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股票上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 B 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每股 50 元買進該公司股票 10,000 股,於消息公開後翌日,以每股 65 元賣出 5,000 股,其 餘 5,000 股迄今持有,該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B 公司股價平均收盤價為 80 元。若甲買賣 B 公司 股票之行為遭法院認定為內線交易,若不計算稅與交易手續費,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甲從事內 線交易之犯罪所得為何?
(A) 75,000 元
(B) 150,000 元
(C) 225,000 元
(D) 300,0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內線交易罪所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1.已實現利得(65-50)*5,000=75,0002.未實現利得(80-50)*5,000=150,0003.合計即為答案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