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 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B)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C)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D)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NUO】評論

甲得否為強制執行、有無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

鍾德芬】評論

(C) 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執行裁定專屬地院,高院只能廢棄發回!

Chih-sheng】評論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