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地,法院以判決諭知 A 土地應變賣分割,B 土地應原物分割為 B1、B2、B3 三部分,依序分歸甲、乙、丙單獨取 得,並告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為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B)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A 土地經二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甲、乙、丙不願承受,甲未撤回 A 土 地之執行,執行法院得繼續拍賣 A 土地至拍定為止
(C)甲、乙、丙不必經強制執行,已分別取得 B1、B2、B3 土地之所有權
(D)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點交 B1 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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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地位相等。法院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