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又將 A 車設質於丙,並移轉占有,借得 20 萬元。其後甲與知情之丁訂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A 車價金 1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 A 車,向乙、丙、丁所為之各法律行為,皆完全有效
(B)甲將 A 車為丙設定質權,應屬無效
(C)乙得對丙主張丙自甲取得 A 車之質權不得對抗自己
(D)丁自甲買得 A 車後,得請求乙將 A 車返還自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甲將A車出租與乙,甲仍為所有權人;甲將A車出質與丙,未屆期前仍為所有權人;

宇凡ig:Yu_Fan_2】評論

(A)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以當事人有權利/行為能力、標的物適法可能確定妥當、意思表示無瑕疵並滿足特殊生效要件為必要,本案之法律行為有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甲丙間之質權設定、甲丁間之買賣契約,結論上皆無影響效力之瑕疵,惟存在數個爭議點,下詳述之。(B)錯誤,設定質權以設定合意與交付為要件,民法第885條設有明文:「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而甲為A車之所有人,亦交付A車予丙,應屬有效。且民法第425條、第426條租賃物權化以承租人占有中為要件,查本案之乙尚未占有A車,自不影響質權設定之效力,下詳述之。(C)錯誤,按民法第 426 條:「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II)」,租賃物權化以承租人占有中為要件,查本案之乙尚未占有A車,不適用上述規定,是故丙得以其質權對抗乙之租賃契約。(D)錯誤,依照題意,甲丁間應成立買賣A車之債權契約,債權契約僅使當事人負有特定行為之義務,而不能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是故依照債之相對性,丁僅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向甲請求讓與合意並交付A車,而不能向乙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