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A)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B)水利地
(C)市立公園地
(D)甲乙共有之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A)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49號民事判決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三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有明文。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則不論國家已否辦理登記,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俾達國土保安長遠利益之目標,並符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之立法意旨 (森林法第一條及第五條參照) ,自無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取得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