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此外,甲因酒醉跌落溝渠,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 數日後,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 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
(A)乙
(B)丙
(C)丁
(D)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176 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A、B錯,C對。第 174 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賠償範圍只有因為管理所生之損害,衍生的損害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