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 2 個月內為之
(B)地上權人乙連續 2 個月未支付地租,甲得終止其地上權
(C)甲以地上權人乙欠租為由終止地上權時,無庸定相當期限催告乙
(D)甲未將買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乙,而就 A 地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時,甲、丙契約不 得對抗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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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A) 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 2 個月內為之=>土地法第 10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其實是土地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