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宇凡ig:Yu_Fan_2】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B)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C)對於登載,公務員

【評論內容】(A)錯誤,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簽訂之契約屬於私文書,參照73台上5870號判例:「豐榮水利會雖係公法人,但其出售上揭土地與人民,乃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故其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等並無差異,自屬於私文書,原判決謂上訴人將該三九二之一一二號土地連同其他四筆土地,一併填載在以豐榮水利會名義製作之同一登記聲請書、委託書、買賣契約書內,即係偽造公文書云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評論主題】5 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同父子,對外以父子相稱。甲經乙之同意,向丙購買價值新臺幣 10 萬元之電腦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

【評論內容】

(D)錯誤,參照79年台上字第2012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規定餘地。」,蓋因法定代理並無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何來因本人之行為致相對人有信賴?(A)(B)(C),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本人微見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是故此處之父母應嚴格認定,並不得任意類推適用,否則將與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立法目的有違,而有保護不周之慮,是故在甲之真正父母承認或拒絕承認前,該買賣契約應依民法第79條屬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評論主題】23 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權代理人對於惡意相對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無權代理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時,該代理行

【評論內容】

(A)(B)錯誤,參照民法第 11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通說、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係無過失責任,亦即不論無權代理人是否有過失,皆一律須負本條之責,且依照反面解釋對惡意相對人不負本條之責。

【評論主題】2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

【評論內容】

(A)(B)錯誤,參照民法第869條第1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錯誤,參照民法第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正確,共同抵押權參照民法第875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即共同抵押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非為數債權擔保。

 

 

 

【評論主題】4 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又將 A 車設質於丙,並移轉占有,借得 20 萬元。其後甲與知情之丁訂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A 車價金 10 萬

【評論內容】

(A)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以當事人有權利/行為能力、標的物適法可能確定妥當、意思表示無瑕疵並滿足特殊生效要件為必要,本案之法律行為有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甲丙間之質權設定、甲丁間之買賣契約,結論上皆無影響效力之瑕疵,惟存在數個爭議點,下詳述之。

(B)錯誤,設定質權以設定合意與交付為要件,民法第885條設有明文:「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而甲為A車之所有人,亦交付A車予丙,應屬有效。且民法第425條、第426條租賃物權化以承租人占有中為要件,查本案之乙尚未占有A車,自不影響質權設定之效力,下詳述之。

(C)錯誤,按民法第 426 條:「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II)」,租賃物權化以承租人占有中為要件,查本案之乙尚未占有A車,不適用上述規定,是故丙得以其質權對抗乙之租賃契約。

(D)錯誤,依照題意,甲丁間應成立買賣A車之債權契約,債權契約僅使當事人負有特定行為之義務,而不能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是故依照債之相對性,丁僅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向甲請求讓與合意並交付A車,而不能向乙為主張。

【評論主題】21 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分離後之果實,原則上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 (B)從物為主物之構成部分,因此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C)物之法定孳息,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人 (D)引擎為轎車之

【評論內容】(A)正確,民法第766 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所有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滅失或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 (C)鄰地上之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損害預防請求權 (D)土

【評論內容】

(B)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係基於法律規定之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詳答如下:請求權係基於他權利,得要求特定人為/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並可付諸訴權(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等程序)落實之法律實力。 事例如:人格權請求權如§18、債權請求權如§184、§179、物上請求權如§767、§962、身份請求權如§1001。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 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B)甲之土地本來與

【評論內容】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任意行為應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評論主題】14 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尚未登記,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乙將 A2 部分讓與丁,並完成登

【評論內容】

(A)錯誤,該約定雖屬債權契約,惟依照民法第799之1第4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本案未訂規約,而係以約定方式為之,是故丁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而非絕對不受拘束,本選項錯誤。

【評論主題】1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B)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C)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評論內容】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指抽象概念上「所有權之比例」 ,可以理解為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每一質點所享有的權利比例,在日本法上稱為「持份」。

(A)正確;(B)(C)錯誤,參照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若未依契約或按其應有部分而為使用,則可能產生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74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等問題。

 

(D)錯誤,參照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評論主題】2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送疫情警示簡訊,屬下列何種法律性質之行為?(A)行政命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事實行為

【評論內容】[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如何區分行政行為? 抽象:反覆適用、實施之規範。 具體:針對單一個案所為之行為。 單方行為:行政機關高權權威決定。 雙方行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A).....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請問下列行為中何者不得成立表見代理?(A)債權行為(B) 物權行為 (C) 身分行為(D) 訂定章程

【評論內容】[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評論主題】7 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有 4 個孩子要養,負擔很重,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

【評論內容】[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這裡真是慘不忍睹(D)正確敘述為: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乙間之贈與依86但,無效。(相對人明知是86但,而且是無效規定......)且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對第三人而言,雖可類推適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但不因此即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62年台上字第31 號: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 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D)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評論內容】[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壹、按我國刑法人與地之效力,係採屬地為原則、它原則為例外,下逐項分析之:一、(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按我國刑法第3條前段:「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查本案之「行為」與「結果」皆在我國領域,本案自應依本法處斷,其他例外諸原則毋庸再論。二、(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按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故本案於領域外(主權範圍外),不適用第3條之屬地原則,亦沒有國旗原則、隔地犯之適用。次按刑法第8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