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此基地租賃契約有效
(B)若乙出賣基地時,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C)若甲出賣房屋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該移轉登記絕對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944
統計:A(18),B(2),C(23),D(257),E(0)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第426-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lg366925】評論

民法425之2條第3項定有明文: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宇凡ig:Yu_Fan_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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