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B)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C)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D)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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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上之任一點,因此共有人就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宇凡ig:Yu_Fan_2】評論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指抽象概念上「所有權之比例」 ,可以理解為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每一質點所享有的權利比例,在日本法上稱為「持份」。(A)正確;(B)(C)錯誤,參照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若未依契約或按其應有部分而為使用,則可能產生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74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等問題。 (D)錯誤,參照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