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D) 當事人雖約定於臺北,以美金支付買賣價金。買受人給付時,仍得按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第 202 條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原則上應依給付時、給付地(台北)之市價,換算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民法第202條參照)。民法第314條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國考分母】評論
民法第202條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