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 外公開發行(B) 主管機關得規定 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第 28-1 條第1、2項I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