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第 122 條 V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
【沖司律】評論
見票定期付款本票 ,發票日6個月提示所以已經超過期限
【摩埃】評論
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1個月付款,乙於105年11月1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106年4月30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正確答案選(D)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補充1.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2.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3.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付款)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122、準45)4.六個月期限內,發票人拒絕簽名,執票人應請發票人作成見票拒絕證書。5.作成見票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