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 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 A 為承兌之提示,遭 A 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 索權?
(A)僅甲、乙、丙
(B)僅甲、乙、丁
(C)僅甲、乙、戊
(D)甲、乙、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背書連續,原則上就是看這張匯票上出現誰的名字,他就要負票據責任(作為追索權對象)。1.甲發票人=>發票人要負責,應無疑義。2.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背書人乙/被背書人空白3.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根本沒出現丙的名字,不用負責。4.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背書人乙/被背書人戊5.戊再將票 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要負責結論:從己的角度來看,甲發票人,乙、戊則都是背書人,可以向他們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