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 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 執行之裁定,丙
【評論內容】解題要旨:要聲明參與分配必須有:1.執行名義。2.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參考條文: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2項:「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本題:丙、丁已取得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故可聲明參與分配。至於乙,對於執行標的物之有抵押權,即擔保物權。故乙、丙、丁得聲明參與分配。而戊並未取得執行名義,亦未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因此本題選C
【評論主題】52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執行該確定判決,得聲請執行法院函該管地政
【評論內容】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