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扣款授權書後,於填寫要保書時,因接到緊急電話,未於要保書上簽名即離去,並交代由 A 公司之業務員乙代 其完成投保手續。乙遂代甲簽名於要保書後送件,A 公司即核保通過。惟在 A 公司簽發保險單且未 就甲之帳戶為保險費之扣款前,甲即發生意外事故而向 A 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應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不因甲未簽名或保單尚未簽發而影響其效力
(B) A 公司應理賠,雖然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但已填寫扣款授權書即屬已繳費
(C) 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未簽發保險單前,投保程序未完成,契約並未生效
(D) 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未實際扣款前,保險費屬尚未繳納,契約並未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奉尚弼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雙方如意思表示合致即行成立。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且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如經要保人、被保人授權時,保險業務員代行簽名並不違反規定。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