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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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9 關於非常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提起非常上訴,應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為之(x: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B)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o:刑事訴訟法第444條)(C)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o:刑事訴訟法第446條)(D)非常上訴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o:刑事訴訟法第445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45 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46 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