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A】評論
一秒破題,不管到底需不需要迴避當事人ON...
【(錄事上榜)沒有堅持的夢想】評論
這份考卷的題目真的都好長喔⋯⋯廢話好多
【杜孟儒】評論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私解:獨創刑事訴訟法的權限法感解刑事訴訟法的各種人,有權限差異,越關鍵的越限縮,大致上是,當事人(檢自被) >獨立告訴人(配偶、法代) > 辯護人、代理人 (幾乎是律師)> 輔佐人(陳述輔助) > 告訴人、被害人(審判局外人)本題:法官迴避事由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算是相當嚴重,應該選權限等級高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