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持棍棒毆傷乙,乙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丙法官承辦,甲之父親丁為輔佐人,甲之配偶戊於開庭時到庭旁聽, 戊發現甲與丙法官有故舊恩怨,認為審判恐有不公平。下列何者得聲請丙法官迴避?
(A)戊
(B)丁
(C)乙
(D)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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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ROSA】評論

一秒破題,不管到底需不需要迴避當事人ON...

(錄事上榜)沒有堅持的夢想】評論

這份考卷的題目真的都好長喔⋯⋯廢話好多

杜孟儒】評論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私解:獨創刑事訴訟法的權限法感解刑事訴訟法的各種人,有權限差異,越關鍵的越限縮,大致上是,當事人(檢自被) >獨立告訴人(配偶、法代) > 辯護人、代理人 (幾乎是律師)> 輔佐人(陳述輔助) > 告訴人、被害人(審判局外人)本題:法官迴避事由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算是相當嚴重,應該選權限等級高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