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刑事訴訟法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勘驗處分之實施,於偵查中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行之
(B)勘驗不包含履勘犯罪場所
(C)勘驗屬法定證據方法之一
(D)勘驗時除應通知被告、辯護人到場外,還應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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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鎂涵】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213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14>~最★★★~★★★★~...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法院與檢察官為了調查證據而去犯罪現場勘驗時,會帶便當、證件【代理人、辯護人、當是人;證人、鑑定人】。----私用法感----*勘驗結果是法定證據。*蒐證主體,偵查中是檢察官、審判中是法官,警察功能只有執行與拘捕嫌疑犯。所以警察幹啥都要票證(拘票、搜索票)或報備檢察官。所以速判方式如下(A) 勘驗處分之實施,於偵查中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行之

Rita Lin】評論

口訣:法院、檢察官 帶便當、證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第212條(勘驗之機關及原因)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3條(勘驗之處分)﹝1﹞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第214條(勘驗時之到場人)﹝1﹞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2﹞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3﹞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