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鎂涵】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213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14>~最★★★~★★★★~...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法院與檢察官為了調查證據而去犯罪現場勘驗時,會帶便當、證件【代理人、辯護人、當是人;證人、鑑定人】。----私用法感----*勘驗結果是法定證據。*蒐證主體,偵查中是檢察官、審判中是法官,警察功能只有執行與拘捕嫌疑犯。所以警察幹啥都要票證(拘票、搜索票)或報備檢察官。所以速判方式如下(A) 勘驗處分之實施,於偵查中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行之
【Rita Lin】評論
口訣:法院、檢察官 帶便當、證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第212條(勘驗之機關及原因)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3條(勘驗之處分)﹝1﹞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第214條(勘驗時之到場人)﹝1﹞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2﹞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3﹞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