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嚴格證明自由證明通常審判程序159條1項-不能用傳聞證據159條2項,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包括161條2項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審判程序、認罪協商程序、強制處分的審查程序(羈押、搜索、鑑定留置、鑑定許可、證據保全)307條(程序判決)-不用開庭審理,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包括161條4項、302條(免訴)、303條(不受理判決)、304條判決(管轄錯誤)得不經言詞辯論證明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證明到【很有可能如此】的程度即可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關於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相關部分,係屬嚴格證明之範疇。嚴格證明法則,乃指法定之證據能力,且審判中經適法證據調查程序者,始足證明並為判斷之依據者自由證明法則,而不受該等制約即得為判斷之依據者,例如係本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或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所得之證據而為判斷者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實體判決:嚴格證明,適用傳聞法則,排除傳聞證據;當事人當庭具結,詰問、證物出示。程序性處分或判決:自由證明(法條裡面寫"嫌疑"2字)。可以使用傳聞證據來拘捕或羈押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