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有關證據裁判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認定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B)免訴判決之事實,僅需經自由之證明
(C)羈押事由之審查,應經嚴格證明
(D)不受理判決之事實,僅需經自由之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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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ROS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嚴格證明法則,乃指證據不僅須有法定之證據...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嚴格證明自由證明通常審判程序159條1項-不能用傳聞證據159條2項,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包括161條2項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審判程序、認罪協商程序、強制處分的審查程序(羈押、搜索、鑑定留置、鑑定許可、證據保全)307條(程序判決)-不用開庭審理,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包括161條4項、302條(免訴)、303條(不受理判決)、304條判決(管轄錯誤)得不經言詞辯論證明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證明到【很有可能如此】的程度即可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關於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相關部分,係屬嚴格證明之範疇。嚴格證明法則,乃指法定之證據能力,且審判中經適法證據調查程序者,始足證明並為判斷之依據者自由證明法則,而不受該等制約即得為判斷之依據者,例如係本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或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所得之證據而為判斷者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實體判決:嚴格證明,適用傳聞法則,排除傳聞證據;當事人當庭具結,詰問、證物出示。程序性處分或判決:自由證明(法條裡面寫"嫌疑"2字)。可以使用傳聞證據來拘捕或羈押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