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偵查及起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B)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不得提起公訴
(C)檢察官因告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D)檢察官因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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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i ca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

【用戶】nonam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 251 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第 251 條第2項)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228條(偵查之發動)﹝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第251條(公訴之提起)﹝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