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埃】評論
告訴:通常是被害人(或其配偶...,...
【Rita Lin】評論
告訴:通常是被害人告發:通常是路人甲,得告發;但公務員應告發。第240條(權利告發)﹝1﹞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義務告發)﹝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38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2﹞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陳ㄚ青】評論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