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告訴、告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
(C)撤回告訴之人,得重覆再行告訴,沒有次數的限制
(D)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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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告訴:通常是被害人(或其配偶...,...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告訴:通常是被害人告發:通常是路人甲,得告發;但公務員應告發。第240條(權利告發)﹝1﹞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義務告發)﹝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38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2﹞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用戶】陳ㄚ青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