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相信自己!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非刑事審判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A)調查被告所述為何與證人所證不符(B)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C)命檢察官提出證物(D)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273條(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式之定期補正)﹝1﹞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2﹞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