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非刑事審判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
(A)調查被告所述為何與證人所證不符
(B)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C)命檢察官提出證物
(D)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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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差6名就上了,還要再來一次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訴273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

【用戶】相信自己!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非刑事審判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A)調查被告所述為何與證人所證不符(B)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C)命檢察官提出證物(D)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273條(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式之定期補正)﹝1﹞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2﹞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

【用戶】陳文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準備程序只能涉及程序上的事項,如提出證物不能做實體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