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neright N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527 號 (理由書第2段)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7%20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A)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決議之地方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發生上述無效情形時,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
【用戶】Minmin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新的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被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或遭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的爭議…必須「用盡審級救濟」…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也就是說不能逕自聲請釋憲(目前已無)而是要打行政訴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