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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45議長選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總額1/3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