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A】評論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4015 ★★★★★:...
【nick880923】評論
由於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係屬於國家法益之維護,此參台北地院92自633號判決自明。台北地院92自633號判決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按所謂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或受害之人為限,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參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之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個人即非因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第一七八五號判例、同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七六五號判決可供參考。因此,根據同法第 303 條第一款的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所以本題答案為(C)。
【kroniijiwa】評論
8F 您自己不就是8F?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甲非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不受理判決代表無法實體審理(因為非當事人),所以不會是免訴判決(因時效等因素而不被允許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