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刑事訴訟法規定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判決之救濟為上訴程序
(B)對於裁定之救濟為抗告程序
(C)對於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為聲請再議
(D)對於緩起訴處分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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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婉瑄】評論

異議是當下就要提出

摩埃】評論

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救濟都是再★(10...

Rita Lin】評論

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救濟都是再議(10日內)法官:判決救濟是上訴(20日內);裁定救濟是抗告(5日內)第256條之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權)﹝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