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瑄】評論
異議是當下就要提出
【摩埃】評論
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救濟都是再★(10...
【Rita Lin】評論
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救濟都是再議(10日內)法官:判決救濟是上訴(20日內);裁定救濟是抗告(5日內)第256條之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權)﹝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