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為何種處分?
(A)監護處分
(B)強制治療
(C)鑑定留置
(D)羈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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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ROS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203 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2021/10/14>~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除了解答本題外,還會有「解析」、「記憶法」~------------ 快速破題 ------------純條文記憶題------------ 本題解答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為何種處分?(A)監護處分(B)強制治療(C)鑑定留置 <=正確(D)羈押------------ 參考條文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2﹞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3﹞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1﹞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2﹞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3﹞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1﹞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24小時者,不在此限。﹝2﹞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4﹞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